南京市溧水县司法局_www.njlsxsfj.gov.cn
RSS订阅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字号:
关于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5-2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08
溧水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溧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溧调办字(2010)7号
 
关于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断提升大调解机制建设水平,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苏综治[2010]11号《关于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宁综治委字[2010]9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县综治委、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源头预防为重点,以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工作和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调解队伍素质建设,切实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单位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要求,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提高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着力解决制约大调解机制作用发挥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相适应,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县、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大调解机制运作的平台,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是大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规范化建设必须在“提升年”活动中和今后一个时期不断得到加强。要规范运作。按照“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队伍专业、基础设施现代、内部管理科学、工作运行规范、调解效能彰显”的基本要求,逐条落实省司法厅、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达标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流程,落实措施,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年内,县调处中心和镇调处中心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明确职权。使两级调处中心切实承担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五项职能,将两级调处中心打造成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要着眼长远。在新一轮政府机构调整中,积极解决县调处中心的主要问题,为大调解机制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继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是大调解工作的基础。严密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是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的组织保障。县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按照“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调解组织,多层面搭建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平台。要结合村(社区)区划调整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人民调解委员会布局。要结合“双促双助”服务企业活动,摸清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情况底数,把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纳入管理指导范围。要在大型商圈、专业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行政接边地区,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重点培育消费群体调解组织。要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并登记造册层报县司法局备案。要继续开展“无矛盾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的“三无”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推进措施,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化程度。
(三)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通过移送式、进驻式、派驻式等形式,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快专业调解机制建设,在县级调处中心设立劳动关系、环境污染、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的专门调解小组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因医患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建立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深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四)着力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工作。开发区、各镇、各部门要自觉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更加注重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努力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由因时治标向源头治本的转变。要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领域,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逐步实现风险评估工作全覆盖。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确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或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反馈纠错机制,督促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地方、部门、行业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矛盾纠纷的诱发因素。
(五)扎实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排查在先、发现在先、抓早抓小在先,真正做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网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镇、村、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积极培育“三合一”的调解员队伍,即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维护稳定的信息员和普及法律的宣传员,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要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报告和分析研判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日报、直报制度,探索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分等级管理和报告备案制度,及时汇总、准确分析矛盾纠纷信息,切实增强排查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科学性。要突出加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前后等重点时段的排查工作,落实村(居)每日社会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和镇每周、县每半月排查分析制度。要密切关注宏观调控政策力度、重点、节奏变化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密切关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开展民生类、发展类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要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特别是老小区、城郊结合部和企业周边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按照“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的要求,县、镇两级调处中心要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对区域内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纠纷;对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对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调处化解。要根据本地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研究确定攻坚活动主题,真正做到什么矛盾突出,解决什么矛盾。要认真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为开展调处做好充分准备。在此基础上,采取分片包干等方式,明确专人负责调处。对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解;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涉法涉诉、缠访缠诉等问题,通过调解难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的,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严重后果。要组织发动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参与攻坚活动,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建议、鉴定意见,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七)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以建设一支“热爱调解、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为目标,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加快在村(社区)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进度。要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认定、教育培训和聘用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在全县培养一批“调解能手”和“调解专家”。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加快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步伐。年内,组织开展“人民满意十佳调解员”评比活动,着力营造“奉献调解工作,争当和谐使者”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要把“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开发区、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排查调处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和大调解机制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大调解机制建设活动年”开展情况,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发区、各镇政府要把大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落实“大调解机制建设活动年”工作措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要把“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各项措施抓实抓好。县、镇综治办要认真分析大调解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提升年”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序时进度,全力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措施按时落实到实处。县、镇两级调处中心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造和总结出富有本地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新途径、新办法,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全面提升我县大调解机制建设水平。
(三)要加大“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绩效考核力度。要把“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开展情况作为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总体考核的内容,要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综合考核办法所涉及的工作,重点抓好“三升三降”工作,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绩考核,不断推动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要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溧水县社会治安综合               溧水县社会矛盾纠纷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五月六
 
 
 
 
 
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委常委邱建、张伟,市综治委、市司法局
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大调解工作各成员单位
发:县开发区、各镇综治办、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下一篇  关于组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
 
 
 
南京市溧水县司法局_www.njlsxsfj.gov.cn
版权所有:南京市溧水县司法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地址: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 邮编:211200
 联系我们:jssf@nj.gov.cn 苏ICP备05083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