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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蓝司法所为矫正对象调处“信用消费送手机”纠纷
[发布日期: 2012-02-1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

溧水县局洪蓝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从细微处着手,不放过每一名矫正对象因小事可能诱发的违法因素,落实“人性化管理”的矫正理念,切实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倾情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

社区矫正对象小王(化名),20077月与江苏移动通信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信用消费送手机”协议,向移动公司缴纳预存款2300元,双方约定自消费达标次月起六个月内,可以领取活动预存款。在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小王因触犯法律于20079月被判刑入狱。因在服刑期间,小王不能出来,又不能进行手机通信,无法在6个月后去移动公司领取预存款,该份协议一直未能履行。201110月小王假释出狱后,随即向江苏移动通信提出申请,要求退回未能履行的协议消费存款2300元,而江苏移动通信公司以过期为由不愿退回预存款,拒绝了小王的申请,双方产生纠纷。对移动公司的处理意见小王情绪很大,心怀不满,一直耿耿于怀。20121月,小王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向司法所做了汇报,司法所江所长十分重视,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无小事,要主动介入,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细小事做起,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使其顺利度过矫正期。他和专职社工一道,三次与江苏移动通信联系,进行了沟通和原因解释。经过协商,江苏移动通信终于答应退还小王未能履行的信用消费协议预存款2100元。(江波、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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